孕妈赴海外生子遭遣返 其中隐藏多少法律风险?

2022-01-18 08:22:45

  孕妈赴海外生子遭遣返

  法官提醒:借旅游之名赴海外生子 面临法律风险

  孕妈卢女士赴海外生子遭遣返,起诉提供海外生子咨询服务的公司,索要多倍赔偿。本报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卢女士应自担相应风险,仅判决由该月子中心退还首付款和机票款共计3.3万余元,并未支持多倍赔偿。法官认为,海外生子咨询服务涉及域外法律规范及管理规范,故在实际履行服务过程中极易出现各种问题,故此提醒孕妈们借旅游之名赴海外生子存在诸多风险,行动须慎重。

  案情

  赴海外生子遭遣返 月子中心否认欺诈

  卢女士与北京一家海外月子中心咨询公司于2016年9月签订《美国母婴护理中心订房合约书》,约定卢女士在合同签订当天缴纳定金,预订套餐后,月子中心随套餐赠送其一个家庭的美国签证以及入关服务,卢女士选择签证服务(两次)及入关服务;如果卢女士签证未通过或者入关时被遣返,月子中心退回其已交付的所有订金,合同终止。

  合同签订后,卢女士向月子中心付了定金和签证服务费。第二个月,月子中心为卢女士预约了两次面签,但均遭到拒签,致使《订房合约书》无法履行。之后,卢女士与月子中心另行签订了《塞班生子服务委托书》。委托书中约定了全程套餐费、房屋入住情况以及月子服务标准。双方还约定月子中心提供一些免费服务项目,包括培训指导、过关指导、提供过关资料等;还有,如果卢女士由于签证遣返,需提出书面退款要求,待审核后退还其已支付的首付款和机票款。

  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卢女士支付了定金,先前已给付的定金转入该委托书的定金中。同年10月底,卢女士在其父亲的陪同下,飞抵塞班岛,却不料被拒绝入境,并被遣返。之后,双方因退费问题产生争议。

  “月子中心在知晓我的真实情况后,仍然承诺可以顺利入境塞班,教唆我办理虚假在职证明以及孕周证明,隐瞒办理医疗签证需先行预约医生的事实,构成欺诈,应赔偿3倍已付款项。”另外,卢女士认为月子中心的服务存在缺陷,“在我已经怀孕36周的情况下,还安排我搭乘飞机,加之存在遣返的可能,导致我存在人身危险性。”

  在庭审过程中,卢女士就此要求月子中心公开道歉,退还已收取的费用33125元,赔偿飞机票、签证费、境外检查费等,上述损失部分按照两倍进行赔偿,赔偿共计11.8万余元,支付加倍赔偿金99375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庭上,被告月子中心则辩称自身行为不构成欺诈,而且其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存在缺陷,已经依约履行,签约前也告知卢女士拒签风险及遣返风险,因此仅同意退还定金及卢女士的机票款。

  判决

  月子中心不存在欺诈 仅退款无须赔偿

  对此法院认为,委托书中注明了无法顺利入境塞班的相应后果即为退还首付款及机票款,因此月子中心不存在隐瞒拒签及遣返风险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月子中心存在教唆其开具虚假证明的行为,孕妇可否搭乘飞机尚需专业判断,月子中心不存在欺诈行为。

  另外,月子中心的主要合同义务是针对卢女士生产后的母子照顾等。现卢女士被遣返,月子中心针对其产后母子照顾等的主要服务义务并未履行,就已履行的培训指导、代订机票酒店的服务内容并不存在缺陷。

  卢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有身孕的情况下,选择境外生子,法院认为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因委托书中对卢女士遣返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最后法院遂判决月子中心向卢女士退还首付款和机票款共计3.3万余元。

  释法

  赴他国生育 是否允许取决于该国法律

  在我国,这类月子中心一般提供的都是赴海外生子的一系列咨询及海外预订的服务。

  据海淀法院法官刘雪琳介绍,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里没有“协助海外生子”这一经营项目。但咨询及预订服务在我国并非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我国法律也无明文规定禁止公民在另一个主权国家生育子女。但我国公民选择进入另一个主权国家生育子女,是否得到允许,取决于该国家的法律规定。很多选择海外生子的公民通过旅游签证前往海外,这种情况下,公民自身对其奔赴海外的目的在签约时是明知的,以这种方式入境并生育是否违法,应由该主权国家进行评价。

  如果该月子中心提供的咨询及预订等业务属于其工商备案的经营范围,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针对该服务项目,消费者多认为月子中心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据此质疑月子中心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或者主张多倍赔偿。就此,刘雪琳法官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在月子中心的欺诈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提示

  借旅游之名赴海外生子 面临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接受海外生子咨询服务的公民大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行为原则上是双方了解合同内容后的自愿行为。即便签约后发现月子中心恶评较多,但仅以宣传与口碑不符,不足以证明提供服务的公司存有欺诈行为,也无法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刘雪琳法官认为,如果接受服务过程中,认为服务有瑕疵,比如面对拒签或遣返问题等,则需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来往函件沟通等具体情况确定。此案因合同明确告知了拒签及遣返风险并约定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应遵守合同约定,月子中心不构成欺诈。但若其服务确实与合同约定不符,比如入境后发生无人接机事宜等,月子中心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则应退还消费者相应的费用。

  在此,刘雪琳法官提醒大家,借旅游之名赴海外生子,可能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及安全风险,拒签、遣返、隐性收费等隐患重重。加之权利一旦受侵害,由于侵害行为可能发生在海外,权利救济亦较难实现,因此需要慎重选择、理性消费。

  本报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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